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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宪法的神话和真相(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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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正文
时间:2007-10-30
  写作本文的直接目的不在于参与当下的某场"辩论",而在于陈述一些事实。但我承认,是中国大陆知识界无数鼓吹"私产保护入宪"的煌煌大言勾起了我的"索隐癖"。这些大言所援用的资源主要有两个:一是美国如何如何;二是从理论上讲应该如何如何。并且最终构造了一个围绕美国宪法关于私产保护的神话。本文所要针对的就是大言所援用的资源,旨在通过点出真相达到为神话"祛魅"的目的。

  (一)
  围绕美国宪法的产生,历来就有一些"神话"般看法。而目前国内知识界那些对美国宪法推崇倍至的人士"继承"与着力营造的也仍是这些"神话"。
  第一种"观点",美国宪法史学家称之为"班克罗夫特派",或者叫"神祇派"。这一派的人士只要一谈到美国宪法,立即从内心的思想到形诸的文字都充满了神圣的意味,以为美国宪法"是由于一个在上帝领导下的民族所具有的特殊的精神秉赋的产物"。用班克罗夫特的话讲,美国宪法的产生,可以看出"神力的活动,这种力量使得宇宙获得统一,使种种事件获得秩序与关联。"而且,从美国宪法的产生,还证明了一条"神祇":"不管有多少人士力主在人类里面没有超越人类的力量,然而历史却证明了暴政与不义必归于灭亡,而自由与正义纵受猛烈的摧残,终是不可抗衡的......万国的救主是活着的。"
  第二种观点,史学家称之为"条顿派"。这一派的观点认为,条顿民族从来秉有独特的政治才能;这个民族先是侵入英格兰并且摧毁了旧罗马和不列颠文化的最后残余,然后便在"自由"政治的发展上,给世界树立了一个楷模;这个优秀民族的后嗣后来殖民美利坚,又重新利用他们的政治天才制订了美国宪法。当下美国人的傲慢以及美国宪法的国外崇拜者们的"心仪"与此观点有关。
  在美国,构成宪法史虔诚的"神祇派"与"条顿派"的往往是一些文人,他们的文字被美国国内严肃的史学家嘲讽成"与其说他们在研究历史,勿宁说他们在写赞美诗或散文,而且你还无法与他们说明令他们很恼火的真相。"当然还有一些政客,同样用赞美诗般语言状叙美国宪法。但他们自己也不信他们自己所说的。如美国首任大法官马歇尔,在关于宪法的演讲中充满了神圣的字眼,但在其名作《乔治·华盛顿生平》中,他终于承认美国宪法不过是世俗斗争的产物。
  那么,究竟应该用什么样的视角去审视美国宪法的历史呢?其实,没有其他人比美国宪法制定者、前联邦总统麦迪逊更清楚美国宪法的本质。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在论述美国宪法时说:"人类的财产能力为财产权利的源泉;这种能力的悬殊实是人类趋向利益一致的一种不可超越的阻碍。保护这些能力是政府的首要目的。由于保护各种不平等的获得财产的能力,马上产生了程度不同和种类各别的财产所有;由于这些事情对于个别财产所有者的情感和认识的影响,社会遂分裂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党派......造成派别的最一般的经久的原因就是财产分配的差异与不均。拥有财产的人们与没有财产的人们总是形成了社会上的对立的利益集团。调和这些不同的错综的利益成为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并且渗透了参加必要的和寻常的政治活动的党派的精神。"
  按麦迪逊的观点,必须用利益集团之间斗争的视角来解释美国宪法的产生。美国著名史学家查尔斯·A·比尔德正是抓住了麦迪逊这一思路,写作了《美国宪法的经济观》。这本书致力于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在美国宪法产生的的背后,究竟有哪些利益集团在进行斗争?斗争的结果究竟增长了哪些利益集团的利益?"比尔德的研究成果如此之具有开拓性,以致于在美国宪法史研究中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但无法是支持还是反对其观点的人,都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比尔德的成果使得对美国宪法史的研究从诸多"神话"中解脱出来,而真正回到了现实主义的立场。正如另外一位宪法史学家布鲁斯·阿克曼在《新联邦党人》一文中所言:"在美国宪法史研究中,查尔斯·比尔德与其他进步主义历史学家们投下了巨大的身影。因为比尔德告诉我们,‘谁要在历史上或者公共问题的讨论中,撇开经济的压力,谁就要陷入致使的危险,那就是以神秘的理性代替真实,搅乱问题而不是清理问题。'"
  比尔德的著作发表于1913年。但他的分析视角的生命力却十分持久。二十世纪后期在经济思想史上崛起的新制度学派,就是以利益集团的观点分析制度变迁问题的,他们的结论也正好与比尔德的观点形成互证。按新制度学派的观点,宪法,作为成文法,作为财产权利的最高制度规定,不过是不同利益群体博弈的最后"纳什均衡";而宪法产生的过程,具体到美国宪法,就是由原来的《邦联条例》到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博弈过程,而这一过程从制度学派的观点又是由强势集团所主导的。因此,美国宪法绝对不是什么神祗,也不是全志的体现,而是强势集团利益的集中反映。
  尽管美国宪法是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产物,但却不能否认美国宪法具有某种"理性建构"的性质,作为美国宪法最有力的政治解释与辩护,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开篇就提出:"人类社会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而且更有意思的是,汉密尔顿、麦迪逊与杰伊在文集中使用了一个引人注目的具有强烈乌托邦建构特征的笔名"普布利乌斯(Publius)"。指出这一点并非可有可无,因为当下中国知识界某些人士以哈耶克的观点批评"建构理性主义",认为这是法国革命的遗产,认为建构理性导致了激进与暴力。而美国宪法的建构性使得"历史在这里恰恰投下了嘲讽的阴影"。
  既然美国宪法是利益集团之间利益斗争的结果,因此,对财产权的规定自然是宪法的核心问题。而因为制宪者们均为当时的有产者,在一个"多数人终会变成无产者的国家里,有产者的财产权在本质上是脆弱的。"(麦迪逊语),"这种脆弱性成了制宪者们对多数人暴政威胁关注的焦点",于是,"制宪者的基本任务就是设计一种基于共和原则但又确保少数人的财产安全的政府形式"。因此,美国宪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护有产者财产这一点是任何真正的宪法研究者所不能否认的。对此,比尔德说:"美国宪法其实是一部经济文献,核心问题就是对财产权的规定。"詹妮弗·内德尔斯基在《美国宪政与私有财产权的悖论》也说:"制宪者们对财产权的保护问题的专注,是他们的某些最深刻的见解的渊源,也是宪法的主要力量和最严重的弱点的渊源。"
  但一个有意思的事实是:美国宪法中并没有专门的"财产条款(property clause)",而只有所谓的"充公条款(taking clause)"。在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当下中国知识界某些人士鼓吹的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只是在其宪法第五条中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补偿,不得占为公有。"因此,这一条款又被称为"补偿条款(compensation clause)"。这一事实的合理解释见本文的第二部分。
  那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到底滥斛于何处呢?滥斛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这一宣言将人权概括为"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英文为:these rights are liberty,property,security,and resistance to oppression)。《宣言》第17条还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英文为:Property is a sacred and inviolable right)。在中国知识界某些人士批评中国因为"师法俄而拒欧美"走了"之"字形路线,并声称"法国革命的遗产为二十世纪中国一切罪恶的根源"时,他们在鼓吹私产保护入宪竟然继承的恰是法国革命的遗产。
  而法国人对这笔"遗产"也有修正。1793年6月24日,法国制定了新的宪法,史称"法国1793年宪法"。这部宪法把将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改名为《人权宣言》,作为宪法总纲,成为"法国1793年宪法"的一部分。但却删去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句话,改为"宪法第十九条",即"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剥夺。"颇有些类似于美国宪法中的"充公条款"。
  还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条款的解释与应用也在不断变动之中。而这与条款本身有关。对此,詹妮弗·内德尔斯基有着深刻的洞见。她写道:"在美国宪法制度中,财产权划定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的合法范围之界线。但这一界线已在实践中表现为变化不断的可渗透性。财产权这一概念――作为稳定和安全的象征――已然发生了近乎解体的变化。尽管财产权仍然保留了它作为美国人自由之基础的核心价值,但它已丧失了其传统的宪法地位。"而造成财产权这一概念不断变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宪法本身存在悖论:按联邦党人麦迪逊的理论,应该平等地保护人们的三种权利:即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与政治权利。"而财产的不可避免的不平等分配意味着,如果所有的人都平等地拥有政治权利,那么财产权和人权就不会受到平等的保护"。也正因为对政治权利平等即"公正原则"的追求,"私有财产的神圣性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侵犯"。而且,美国历史上关于侵犯财产权的宪法审判时,往往是社会矛盾越突出时,对私人财产权的概念会"更多地包括进公正的价值"。
  看来,在美国,私产保护原则与社会公正原则之间也不断存在斗争中的妥协。

  (二)
  为什么美国宪法没有私有财产保护权,而只有充公条款呢?海外学者崔之元先生最近在其《财产权与宪政》(《读书》2003年第四期)有一个解释,认为其是"共和主义"财产观与"自由主义"财产观斗争的一个结果。然而,这种解释因其并未点出观念背后的利益关系,未免仍有比尔德批评过的"以理性代替现实"之嫌。真正的解释还必须从美国宪法产生过程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说起。
  在美国独立革命期间,政府通过向有产者发行债券来筹措战争费用。据汉密尔顿的一份报告,至战争结束时,全部未偿还公债达76096486.67美元之巨。但在当时的条件下,中央政府根本就没有能力还债。因为根据当时的"宪法"即《邦联条款》,十三州仅有一种很松散的联系,中央政府仅有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关,没有执行机关,也没有司法机关。中央政府无权对商务活动进行任何约束,也无权直接征税。正因为中央政府缺乏权力,根本就没有可能筹措款项,用来支付债券持有人的本息。在无法偿还公债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先是用政府信用允许债券在个人之间转让,以暂时缓解公债人的压力;但由于人们预期中央政府根本没有能力偿债,债券一再贬值,直至仅剩票面价值的六分之一到二十分之一。债权人的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在此情势下,中央政府又出台了一项政策,想以土地换债券。然而,这些土地都处于边疆地区,因为《邦联条款》下的中央政府缺乏足够的军事力量,边疆地区屡受国外以及印第安人骚扰,使边疆地区土地价格也极低,根本不足以吸引债权人,更谈不上能偿清债务。
  惟一的办法似乎只有中央政府能够直接征税以偿债。而在《邦联条款》下,这不仅于法无凭,而且与各州议会的利益相冲突。因为按照《邦联条款》,只有各州才有征税的权利。但各州显然又不愿意偿还国家公债即大陆债券,甚至对于应该由本州偿还的公债。因为州议会是由各州选举产生,因此,议员更关心的是选民的态度。如果因为偿还公债将负担转嫁给本州公民,使更多公民成为债务者,议员们将面临很严重的后果。发生在马萨诸塞州的"谢司起义"以及新罕布什尔州、罗得岛以及北部各州的暴动,就是"绝望的债务者"的反抗。所以,州议会对于偿还公债并不努力。甚至在1781年2月与1783年4月,中央政府两次向各州议会建立授予中央政府一种有限的征税以偿还公债的本息的权利时,都被各州议会拒绝。
  眼看着手中持有的巨额债券将化为乌有,债券持有者很快组织成一个利益共同体。麦迪逊称其为"债权人集团"。这个利益集团意识到,致使他们的私人财产无法得到保障的关键问题在于没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而要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就必须废除旧宪法即《邦联条款》。
  为了达到改宪的目的,这个巨大的利益集团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游说与串联活动。他们中的独立战争时期的高级军官们甚至发起了一个组织即"辛辛那提社",这个组织进而威胁,如果不尽快改宪,他们将发动一次武力革命。当时的法国驻美代办曾要求本国注意这个组织在制宪运动中的重量。这位代办是这样描述这个组织的:"辛辛那提社就是指退伍军官而言,他们既然是公众的债权人,所以对建立一个坚强的政府感到兴趣。但是,考虑到国会的信誉不佳和不可能由现在的行政当局来清偿债务,他们建议把所有的州组成一个拥有王权和一切特权的以华盛顿将军为首的债权集团"。
  债权集团同时还联合新崛起的工商业集团。这样做对双方都有利。对于新崛起的工商业集团来说,在原来的《邦联条款》下,因为中央政府的弱势,无法收取关税,因而也无法对新崛起的工商业集团在与英国工商业竞争中提供有效的保护,甚至他们的商船在海上航行都因为没有一个强大的政府军队保护而屡受抢掠,因此,工商业集团本身也盼望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而对于债权集团来说,如果新宪法下的中央政府实行关税保护政策,关税势将成为中央政府的巨大财源之一,因而中央政府也更有能力偿还公债。值得一提的还有土地所有者阶级。他们中不少人本身就是原来的公债持有人,将公债换成了土地。而土地也因为《邦联条款》下的中央政府弱势而贬值,所以,土地所有者也希望通过改变宪法而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
  在经过一系列酝酿后,其中不乏阴谋活动(此一点见后面叙述),以债权人集团为主的精英们终于成功地于1787年2月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后又再度通过"曲折"的手法,使新宪法获得通过。而新宪法果然反映了债权人的利益,将国家必须对征用的私人财产进行足额补偿的原则作为保护私产的核心原则写进了宪法,从而为新联邦中央政府对债权人进行足够补偿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上的依据。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宪法没有私产保护条款而只有充公补偿条款的由来。
  为了更能说明新宪法不过是反映了公债持有者集团及相关集团的利益,我们不妨将参加制宪会议的54名代表--这些人如今被称为"美国的立国者"--的利益背景做一列举:
  据比尔德考证,在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54名代表中,目前有据可查持有公债的超过四十人。其中持有巨额公债或者亲属持有巨额公债(超过5千美元)的有25人。拥有巨额数量地产的超过14人。新兴工商业巨子超过35人。他们中不少人兼有三重身份。当然,他们中不乏所谓"新制度的巨灵"。兹列举几位如下:
  华盛顿。在低价出售了绝大多数公债后,仍拥有联邦债券额超过7566美元;拥有土地近五万英亩。制宪前,曾写信给奥托,抱怨自己不得不以二分比一的比率出售国会给他的证券,借以清偿自己的债务。
  汉密尔顿。尽管目前仅发现本人拥有公债约八百美元,但从他就任新政府首任财政部长那天起,就被许多人指控其从事公债投机活动。而他帮助其亲属与友人从事公债投机活动则已被直接的证据及历史所公认。1790年1月,汉密尔顿在向国会提出公债的第一次报告之前,便将十足清偿公债的计划告诉了费城一位最大的公债商人罗伯特·莫利斯。任财长后,汉密尔顿不仅不禁止其妹夫邱奇从事公债买卖,还曾通过其经纪人替其妹夫从事买卖,而邱奇拥有巨额公额,仅发现的记录就达三万美元之多。另外,汉密尔顿本人及其亲属还从事土地投机。
  富兰克林。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史学者曾经认为他在所有制宪者中未发现拥有公债的人之一;也因此,被视为能超越自己利益的立宪者。但在后来解密的资料中发现了富兰克林于1788年2月的一封亲笔信。信中写道:"我的这些债券现在跌值了,但是我希望而且相信,一旦我们的新宪法成立之时,它们将会得到补偿。我贷与国会以价值三千英磅的硬币,并且取得一些债券,规定利息为六厘,但是我多年没有取得利息了。现在我如果将本金出卖,每镑却不能卖到三先令四便士,仅值原价的六分之一。"同时,他本人也拥有土地超过三千英亩。
  莫利斯。拥有巨额公债的数额之大无从查究,但仅发现所拥有的大陆债券就达数万美元之巨。他还是一个大土地投机家,其土地投机范围达数百万英亩以上。同时他还是一个银行家及工业家。
  威尔逊。最大的利益在于土地投机。史学家哈斯金曾说:"合众国最高法院的詹姆斯·威尔逊拥有的股份至少有一百万英亩以上的土地。"
  克莱默。拥有巨额公债,数额在一万美元以上;
  戴顿。在制宪会议以前,作为大富翁西姆斯代理人;而西姆斯与戴顿一起在制宪会议召开前,因为预期宪法通过后,公债会升值,大肆低价收购军人票证及政府公债;宪法竟然拥有合众国公债及军人票券共82198美元之巨;同时,因为宪法通过后地价上涨,西姆斯与戴顿以军人证券收购了一万五千英亩公地,后倒手赚取了三万多美元收入;
  菲茨西蒙斯。已发现持有公债数额至少超过12000美元;并拥有土地36万英亩。
  此外,制宪会议代表分布中一个有趣的事实是,每州都有一个以上的代表拥有巨额公债。因此,比德尔说:"所以他们可以痛切陈词,主张在宪法上面规定十足的偿还公债"。
  这里有必要提及美国宪法制订中另一关键人物麦迪逊。从已有的资料看,这个联邦政体的极力鼓吹者,是惟一尚未发现持有公债或拥有土地与其他动产的制宪者。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新宪法通过后成立的新政府中,"政治家与投机家的巧取豪夺使麦迪逊对执政的党派表示痛恶,并最终把他赶到了反对派的立场上去"。在1791年7月致总统杰斐逊的一封信中,麦迪逊愤怒地写道:"......这是非常明白的,国家公债所依赖的一班人物,也就是掌握国家的一流角色,而美国的人民也就是要受他们的统治的。极尽人间羞耻之事,就是那一班最积极推动这项计划的议员,却也公然攫取它的利润。"
  制宪者们的努力没有白费,他们不仅仅如愿获得了新宪法下联邦政府对他们的公债券的足够补偿,而且因为他们利用对新宪法的预期进行公债券买卖而大发其财。据美国财政部一项统计,"由于宪法的通过与稳固的金融制度的建立,公债持有者最少赚到了四千万美元,这还不曾计及在政府成立后,尤其在179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后,由于操纵证券所获的厚利。"
  由以上的陈述,我们甚至都不难看出,美国的制宪者们,并没有今天中国知识界某些人士口中的所谓崇高,甚至连有远见都难说。他们最关注的就是,政府当初向私人借的债必须连本带息足额偿还,因此,提出了"充公条款"。至于这一"充公条款"最后演化成对所有私产的保障,不过是他们的无心之果而已。
  这段历史还涉及到中国知识界某些人所制造的关于美国宪法的另外一个神话:即美国宪法的目的旨在于削弱政府的权力,扩大私人的自由。其实,恰相反,美国宪法的制订者之所以要制订这部宪法,目的就在于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三)
  中国知识界某位人士曾经这样充满激情地写道:"美国宪法保证了联邦政府是一个人民的政府,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它自然也就代表全体人,并且为人民所工作,也就是林肯所说的民有、民治与民享的政府"
  从公共选择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选举,在"一人一票"制以及"多数票"制规则下,政府政策至少必须考虑到占选民中大多数即"中位选民"的利益,所以,说象美国这样一个成熟的政府能有效地化解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冲突不为过。但要说美国宪法保证了民主,则大谬矣。恰相反,它从制订过程开始所保障的就是少数人的权力,这与其主要是代表了当时政府公债持有者集团的利益是相对应的。
  首先,联邦党人当时讨论宪法的投票问题时,为了将"大多数人民"排除在外,他们提出了种种理由。
  麦迪逊曾警告宪法制订者们说:"单就利害上着眼,美国的有产者可说是共和国自由的第一安全的受托者。而大多数人民将不但没有土地的财产,而且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财产。他们将在共同情况的影响下,团结起来;在这样的场合下,财产权利与国民自由将不能在他们的手上保持无羔。或则他们将成为富人或野心家的工具,这是较有可能的;在这样的场合下,其危险正复相同。"
  辛辛那提会的领袖之一格里也反对全民投票表决的方式。他说:"人民的无知可以使普选沦于散布全国行动一致的一群人物的操纵之下。"
  立宪运动的另一关键推动者、巨额公债持有人诺克斯将军给华盛顿的一封书信里在讨论谢司起义以及立宪的必要性问题时则写道:"人民从来没有付出什么,至多不过极少的赋税。但是他们看出了政府的懦弱;与富裕相形之下,他们直接感到自身的贫困和他们自身的力量,他们决定使用自身的力量借以挽救自身的贫困。他的信条是:‘合众国的财产是大家共同努力从英国人手中夺回的,因而它必须成为大家的共有财产。反对这个信条就是平等和正义的敌人,必须从地面上扫掉。'总之,他们决心取消公私的债务......这种人民可以组成绝望和肆无忌惮的团体......他们一旦发展到了这种程度,我们将不免要遭遇到一次反抗理性、反抗所有政治原则以至反抗自由名义的叛变。这种可怕的情形已威胁了新英格兰的每一个讲原则、有财产的人士,怎样才能避免无法之徒的强暴呢?我们的政府必须加强、改革或改变,这样才能保全我们的生命和财产。"
  很有意思的是,在当下中国知识界,也有类似的关于"人民"的理论。其一曰"人民无知"论。有一位学者说:"在历史上,百分之九十五的人民都处于蒙昧状态"。其二曰"多数人的暴政"论。这种理论就认为,民主不是一种好的制度安排,因为可能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宪政才是好的制度安排,因为它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其三曰"有产者有信用",与当年美国宪法制订者那种贵族与精英意识完全可以比肩。这些理论在这里都找到了"源头"。
  其次,为了在制宪过程中将"大多数人民"排除在外,立宪运动领袖中设计了一套以财产为标志的选举制度。
  为了避免人民的参与,立宪会议的代表――他们绝大多数为公债持有人――先在各州议会活动,以使代表由各州议会指派,而不是由各州经选举产生。而为了更进一步限定公众的参与,在立宪运动领袖们推动下,各州于1787年实施了关于投票人和州议员的财产限制。这项限制对于投票人以及州议员的资格规定了最低的财产限度。比如,新罕布什尔州规定,参选议员的资格必须是新教徒,并且拥有不动产价值在二百镑者;马萨诸塞州规定,参选议员必须拥有不动产三百镑以上,或者拥有动产价值六百镑以上。其他各州对于参选议员资格的财产规定都类似。对于投票人资格,各州也有财产上规定。如马萨诸塞州规定,只有年收入达三镑以上、不动产价值六十镑以上的男子才有投票权;康涅狄格州规定,投票人必须拥有不动产价值四十先令或动产四十镑。纽约州的规定最苛刻,规定只有不动产达一百镑以上的男子才有投票资格。
  除了财产上的限制外,投票资格人还有其他传统的资格限制。通过这些限制,有四个利益集团被排除在立宪运动之外:(一)根据州宪和法律规定的财产标准而无投票资格的多数男子;(二)契约仆役;(三)奴隶;(四)被剥夺公民权而遭受法律歧视的妇女。于是,"在立宪运动中,约有四分之三的成年男子没有对这一问题投票","参加投票的人可能不超过成年男子的六分之一。"
  这样的立宪过程,怎么能保证宪法代表了全体人民的利益呢?因此,比尔德说,充其量不过体现了少数有产者利益,但"他们成功地哄骗一般老百姓去接受一个旨在有利于少数显贵而设计的政体。"
  为了排除"大多数人民"的参与,立宪运动的领袖们所做的其实还不只是对投票权的限制。立宪过程中还有另外一些排除"大多数人民"参与的做法。
  第一,是否召开立宪会议这个问题,就没有交由投票表决。相反,立宪运动的领袖们通过弗吉尼亚州议会,说是召开各州代表参加的"商讨合众国的贸易和商业制度"的会议,即安那波利斯会议。然后由此次会议提出一个倡议,要求召开另外一次"借以商讨进一步的必要步骤,以此对联邦政府的宪法有所贡献,庶可克服邦联的危机"的会议,即费城立宪会议。
  第二,宪法并未交由人民表决。当然也不是由反对宪法的州议会表决,而是由立宪运动领袖们提出的所谓"州代表会议"表决。即在州议会以外再由选民选举产生一个州代表会议代表,然后由代表再对宪法进行投票表决。
  在不到成年男子六分之一投票选举产生的州代表会议对宪法批准表决时,反宪法派一开始在势力上仍超过立宪派。为了达到使宪法通过的目的,立宪运动的领袖们使用了许多今天看来很卑贱的手段。
  首先,在代表分配上,对于"立宪派"超过"反立宪派"的各地区,分配更多的代表人数;而对于"反立宪派"超过"立宪派"的各地区,分配较少的代表人数。比如,在纽约州,对于立宪派占上风的纽约市,人口仅三万三千人,但分配了九个代表名额;而对于反立宪派占上风的哥伦比亚市,人口与纽约州几乎相等,仅分配了3个代表的名额。
  其次,采用了贿选的手段。根据普选的票数计算,即便通过代表分配上有利于"立宪派"的情况下,反立宪派在纽约州选出的代表也超过立宪派。普选明确不利于立宪派。在此情势下,立宪派通过分配公债券的办法贿赂反立宪者。在纽约州,宪法最后是以三十票对二十七票通过的,而反立宪派中的三个人物――约翰·德威特、约翰·史密斯与梅兰克顿·史密斯就是因为接受了立宪派的巨额公债券转而成了立宪派的。
  此外,还必须考虑到这样的现实,"人才、财富与专业能力都属于立宪派一边"。且这些人集中在城市,能很好组织起来,在宣传与舆论上也可以造势。"他们完全知道新宪法的价值,仅从日后债券增殖而获得的巨额利益中划出一小部分,就足够支付宣传与贿选的开支"。而反立宪派"则遇到种种困难,他们也知道新宪法通过后会使他们的利益受损,但他们要对付立宪派的种种伎俩,同时他们没有金钱可以用于这项运动,他们贫苦无闻――最强大的队伍并不站在他们这边。然而奇怪的是,他们在投票数字方面仍然几乎击败了宪法。"
  关于这点,在联邦政府成立后,曾经参与了立宪运动全过程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的联邦政府大法官马歇尔在他的《乔治·华盛顿生平》中承认:
  "在某些州,两派是势均力敌的,因而甚至经过了相当时间的讨论后,宪法的命运尚未可知。在许多州,赞成的‘多数'也数量藏甚微,因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如果没有人的影响,宪法将无法获得通过。毫无疑问,在通过的各州中,多数人民也是反对宪法的。各州提出的许多修正说明了它们接受新政体是勉强的。同时,诱致大家同意宪法的并不是大家对于宪法的赞许,而是大家都畏惧分裂。"
  这里还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立宪运动的领袖们除了要排除"大多数人民"外,还必须排除旧宪法即"邦联条款"的拥护者。最大的拥护者自然是"邦联条款"下被赋予最大权力的受益者各州议会。
  根据当时的"邦联条款",对宪法的任何修改都必须经过十三州议会一致同意,召开立宪会议,并将结果交由十三州议会表决一致同意才能进行。显然,在"邦联条款"下,立宪运动的领袖们不可能达到他们的目的。为了避开旧宪法的约束,立宪运动的领袖们进行了一系列"阴谋"活动。他们首先在弗吉尼亚州议会运作,让该议会邀请各州派代表出席安那波利斯会议,商讨合众国的贸易和商业制度。会后经汉密尔顿影响而向国会提出一项建议,要求召开另一次会议"借以商讨进一步的必要步骤,以此对联邦政府的宪法有所贡献,庶可克服邦联的危机"。根据这项十分温和的建议,国会于1787年2月邀请各州"为修改‘邦联条款'的惟一的和紧急的目的",派遣代表出席费城会议。而由于"群众的疏忽、无知与漠视,也由于各州议会相信自己可以通过批准权力行使最后的决定权",使得各州议会中立宪运动的热心份子都变成了以上两次会议的代表。
  使各州会议万万没有料到的是,费城会议于1787年9月17日结束后,新宪法制订者竟然剥夺了各州议会的最后决定权。根据代表们向国会的建议,宪法改由各州重新选举产生的州代表会议代表表决,而不由各州议会表决。同时,代表们进而建议,如有九个州批准新宪法,新宪法就算通过。而这整个程序背离了当时的美国宪法"邦联条款"。
  史学家约翰·伯吉斯曾说,费城会议"代表们的行动,如果出于朱利叶斯或拿破仑之手,他们一定会宣布政变"。另一政治学者布鲁斯·阿克曼则说:"经过一个夏季的秘密会议,宪法的设计得们不仅宣布‘我们人民'想要废弃美国的第一部宪法,即《邦联条款》,而且提请以一种显然违法的方式批准他们以‘人民'的名义作出的新的宣告......制宪者们宣称,这种违宪的作法可能会使他们具有比现行政府更为优先的代表人民的权利,到底是什么证明这样做具有正当性呢?现在看来,《联邦党人文集》的第一大功劳就是,它不允许我们把这一权威宣告看成是一场反革命武装政变的结果。"
  由此看来,美国宪法产生过程,不仅不民主,不能代表人民,而且也一点都不讲"宪政",因为对于美国原来的宪法《邦联条款》,它是一次革命。
   
时间:2007-10-30
汗。。。。。这个世界够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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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0-30
我宁可去看那一期南方公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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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0-30
为啥丝毫不提杰佛逊呢? 他可是极力反对精英政治的说..这里比较搞笑的是像汉密尔顿之类的提出精英政治的都是从平民,从底层出来的,而像杰佛逊之类的却是贵族出身...

而那些选举权的限制可以看下面的
引用

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关于选举权的讨论,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有选举权的人是那些拥有自己的土地或财产的人。因为,他们认为权利和责任相联系,“有恒产者有恒心”,能够信任的,让他对国家政策、社会管理有投票权的,必须是有责任心的人。
难以调解的矛盾因此,在当时美国的大多数的州宪法里,也都规定选民必须是拥有一定财产的人。例如,当时的纽约州州宪法规定至少拥有20镑,马萨诸塞州则规定60镑。对这一点,我常常看到人们误解,认为这样必定是一个富人在作决定的国家。其实不然。
举个例子吧,在1776年,弗吉尼亚宪法规定,成为选举人的条件是:精神健全,成年男子,持有1/4英亩的城镇土地,或者持有25英亩的乡村土地。25英亩,150中国亩呢!参选的还不都是地主啊?可是,看一下当时的美国历史背景,就会明白并非如此。例如,身为弗吉尼亚公民的华盛顿将军,在17岁那年,做了一年的土地测量员,一年工资攒下的钱,就已经足以买下了一个大片土地的牧场了。可见,对选民的所谓财产要求,远不是什么苛求。美国土地之易得,是当时吸引大批欧洲移民来美国的原因。
在制宪会议的100年后,“无偿获得土地”仍然是美洲在欧洲最有力的广告。在19世纪,佐治亚州仍然用摇大木桶抽签的方式,给居民分配大量土地。在西部开发地区里无偿土地分配的时间更长。前几年由两大明星主演的故事片《远方》,生动地再现了美国历史上的真实情景——1889年4月22日那天,在俄克拉何马州的一个小镇举行的跑马占地。影片讲述的移民故事,几乎是每个移民艰辛经历的缩影。正因为有这样的艰辛垫底,最后那奔向土地的激情,才显得如此动人。影片在主人公获得土地的一瞬间结束,可是,我们可以想像,他们此后将以怎样的热情为自己劳动,打出自己的粮食,盖个小屋,这就是他们的“美国梦”。在费城会议的代表们心中,这些辛勤的劳动者,就是美国的社会中坚,他们就是最理想的“人民”。直至今天,“辛勤劳动者”(hard working people),依然是一般美国人对人的最高评价之一。
当时的美国就是这样一个大乡村,地多人少,大部分人务农为生,一个由移民组成的未开发国家。在这里,垦殖受到鼓励,只要肯做,不愁无地。在占人口大多数的白人中,真正没有土地的是少数人。这是大多数美国平民令前来旅行的欧洲人感慨的原因:新大陆的人对生活充满自信。这也是人们多半不信任那些绝对无土地和无财产者的原因,因为得到土地太容易。他们依据经验认为:没有土地多半是好吃懒做、游手好闲的标志,还是缓一缓再把他们引入政治吧。
顺便向你提一下,那个时候的妇女,大多早早结婚生子。当时的人也很难想像,一个家庭主妇,会和丈夫有什么不同的“政治倾向”。所以,妇女没有选举权,在两百多年前的美国,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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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0-30
再看看多数的暴政,也就是美国建国初期的罗德岛事件:
引用

罗得岛的故事
卢兄:
昨天你来信说,我在上封信提到了罗得岛的情况,你希望知道更详细的情况。那我就先给你插一段罗得岛的故事。
罗得岛虽然有一些小岛,但是整个州并不是一个岛,而只是一个沿海的州,有着漫长的海岸线。在传统上,罗得岛很少认真执行什么航海法之类,一直是个走私天堂。
在北美殖民地和英国的冲突中,罗得岛最早出来公开暴力抵抗,也最早出来呼吁各殖民地召开一个联合会议,来抵御英国的殖民地政策。1774年6月15日,大陆议会召开的时候,罗得岛派了他们的代表前往出席会议。1776年5月4日,罗得岛是第一个宣布不再效忠英王乔治三世的殖民地。十个星期之后的7月18日,大陆议会批准了美国《独立宣言》。在独立战争开始以后,罗得岛很有名的是他们由印第安人和黑人奴隶组成的团队。罗得岛也一度是支持美国的法国援军的基地,在一些城市里曾经到处是法国军人。
如彗星划过夜空独立战争开始之后,美国独立本身引出的平等、自由观念,给罗得岛的立法带来了变化。罗得岛在它的创始人罗杰·威廉斯的领导下,曾是北美殖民地最早领悟宗教宽容的地方。可是,宽容在人的观念和行为中,实在是一件最困难的事情,所以,罗得岛的宗教宽容后来也曾历经反复。1719年,罗得岛曾立法反罗马天主教。直到独立战争尾声的1783年,他们终于废除前面的立法,给了罗马天主教徒以同等的宗教权利。
在独立战争时期,最具意义的变化,还是一个逐步废奴的立法,提出“应该给予所有的人以生命、自由和拥有财产的权利”,该法规定,在1784年3月1日以后由奴隶母亲生养的孩子,将是自由人。在这个“解放法案”之后,罗得岛有了一系列的禁止奴隶市场等等的措施。可是,罗得岛在制度上有一个致命伤,就是它原来殖民时期的政府结构没有什么变化,在一定的气候和条件下,就可能出现危机。
独立战争结束后银根紧,虽有种种原因和解释,其中最直接的原因,是在战争期间,大量正常的债务偿还被中断。现在仗打完了,一切恢复正常,债权人当然开始索债。这时,罗得岛以州本身独立自治的州权主义者的主张,占了上风。罗得岛从1724年开始,就实行有地产有财产的人就有选举权。在北美,农夫普遍拥有自己的土地,而民众也多为农夫。所以可以说,罗得岛是相当超前民主的一个州。罗得岛的州政府,与当时的美国其他州相比,也更容易选出代表底层农夫意愿的州议会来。可是,没想到,这也会出现问题。
在1785年手头紧,又需要还债的情况下,就有人提出以印纸钞的办法来解决。那些懂得金融,说“使不得”的议员们,在报纸上被骂得狗血喷头。1786年春天议会选举,也就是立法机构选举时,这些议员纷纷落选。选出来的新议员们,占压倒性多数是“纸币派”。由农夫们选出来的罗得岛议会,很自然地顺从农夫的民意,顺从了滥印滥发纸币的民众主张。农夫们当然并无恶意,他们只是不懂金融和经济规律。他们不明白,作为钱,印出来的纸币与银币,只要政府说可以用,它们之间还有什么差别。他们不知道,对付经济萧条,就和对付饥渴一样,渴了只能喝水,不能喝毒药。否则,最终承担更大伤害的,还是他们自己。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弗吉尼亚。1785年夏天,弗吉尼亚议会主席理查德·亨利·李(Richard Henry Lee)警告华盛顿将军说,州议会有人在酝酿,下一次开会的时候,要提出印发超量纸币来解决经济困境。李对华盛顿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哪怕是世界上最强大的敌人,也很难发明如此有效的计划来摧毁弗吉尼亚。可以想像,整个州所有的朋友,每个诚实的、头脑清醒的人,都会来斥责这个恶毒的投机计划”。
华盛顿将军在8月回信说,“我希望永远不要听到有人在这个州提出滥发纸币。愚昧是这种计划的工具,愚昧总是会意想不到地突然发作。”就在同一年,乔治·梅森写道,“他们可以通过立法来发行纸币,可是,就是建立20个法律,也休想让人们接受它。滥发纸币只是欺诈的恶棍行为”。
就在罗得岛闹得不可开交的1786年8月,华盛顿将军在写给杰佛逊的信中,提醒他注意“其他一些州正在落入滥发纸币的愚蠢而邪恶的计划中”。
后来,弗吉尼亚州的众议会,果然有人提出这样的提案。在议会中,麦迪逊对议员们指出,滥印纸币,“对债权人是不公正的”。麦迪逊还指出,“说它违反宪法,是因为它影响了财产权”,用无价值的纸币还债和支付商人,是剥夺他们的私人财产,“就像在无偿剥夺农夫的一块同等价值的土地一样。那是致命地在摧毁人与人之间的信用;打击交易;奖励无赖;挫败政府的目标;也是在众目睽睽之下,与别的州合谋,使得共和国蒙受耻辱。”

他们的话打动了弗吉尼亚州众议会,1786年11月,众议员们以85票对17票否决了纸币提案。并且宣布,滥发纸币是“不公正的、不当的,会摧毁公共和私人信誉,也会摧毁共和政府赖以生存的美德”。
立法是需要智慧的,可惜的是,1786年的罗得岛议会还缺少这样的智慧。1786年5月,新选出来的罗得岛议会通过立法,大开印钞机,一下就印了价值10万英镑的纸币。
这些完全没有坚实贵金属储备做后盾的纸币,自然从一发行,就开始贬值,最后价格就跌得只剩1/10,只是一堆被称为是“钱”的纸。政府把“纸钱”作为政府贷款发给民众,让他们用来还债和买东西,而无视债权人、商人的权利,说是这就“解决”了民众还债和购买时现金短缺的“经济问题”。商人和债权人当然不赞同,可是在民众中,他们是少数。
农夫们一开始欢天喜地,可是马上就变得十分失望,他们拿着纸币去还债,债权人不肯按照面值接受,而要求扣除被跌掉的面值。商店要么不肯收,要么按照纸币实际价值换算,标出一个极高的物价来。民众先是大吃一惊,接着怒不可遏。他们真心地认为,一切经济麻烦的根源,就是那些恶意的商人存心捣乱,居然不肯按面值收“钱”,商人们反政府的行为理应受到惩罚。
罗得岛的解决方法,还是“立法”。立法机构既然是“民意代表”,就回应愤怒的民众要求,在纸币发行一个月后的6月紧急立法,强制使用纸币。该法违反长久以来保护私人财产的传统,强令债权人接受急贬之中的纸币。“法律”规定,那些不肯按票面价值接受纸币的人;或者在出售商品时对银币和纸币的支付,标价不一样的商人,或者试图贬低纸币面值、阻碍其流通的人,初犯者都要接受100镑的罚款。第二次违反此法,将被剥夺选举权。如果是政府官员,将被革职,也就是剥夺被选举权。该法律的另一个条款是,假如债权人拒收纸币,负债者可以把纸币交到法庭去,法庭就判定你的债已经一笔勾销了。
此法一立,消息顿时传遍北美。于是在具有悠久法治传统的北美,大家都把罗得岛的立法机构当做无赖看待。罗得岛(Rhode Island)被大家叫成了“罗哥岛”(Rogues� Island),就是流氓岛的意思。
为了逃避纸币,小店主吓得纷纷关闭商店。1786年夏天,罗得岛的首府普罗维登斯,和它的重要城市新港,所有商家几乎都停业了。平常生意繁忙的商人,现在都聚在一起讨论政治。经济不正常,也必然引起社会不安宁。商店关门,农夫们就威胁要饿死城里人,他们说,商人不收纸币他们就再也不送食物进城。城市的食品开始严重短缺。水手买不到东西就酝酿武力抢劫商店,愤怒的农夫也在酝酿暴动。
这个强制使用纸币的法律,实行得并不顺利,因为大量的案子一下子蜂拥而来,法庭的审理需要时间,罚款太高,也总是拖延。于是,8月份,罗得岛议会又召集了一次会议,对6月份的这个立法作了一次补充修正。这个8月版本的法令减少了罚款的数额,但是,却制定了这样一条法律:凡是违反该法者,都立即进入一个简化程序的特殊的法庭审理。这条追加的条款规定:任何人如若违反上述法律,拒收纸币,纸币的支付者可以直接到高级法院,或者到案发地县民事法庭的一位法官那里寻求公道。由接案的法官,直接召唤拒收纸币者,在三天之内到特殊法庭接受没有陪审员的审判。该特殊法庭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裁决结果不得上诉。假如被判定有罪,被告必须立即支付罚款和费用,否则将被县监狱收押,直至判决得到执行。
罗得岛议会认为,所谓法律,只不过就是立法机构的多数决定。他们的立法甚至可以高于正常的司法程序。这项立法,立即就遇到了一个案子的挑战,这就是1786年的“特莱维特诉威顿案(Trevett v�Weeden)”。这个案子成为这场纸币冲突的高潮,成为美国司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案例。
那是在新港市,一个叫做约翰·特莱维特的木匠,曾是独立战争时期的海军英雄,去找一个叫做约翰·威顿的屠夫买肉。这两个约翰看来命中注定是冤家了。威顿拒绝特莱维特递上来的纸币。他说他不能用肉去换一张没用的纸,假如一定要用纸币,纸币就必须根据它贬值的程度,对面值打一个很大的折扣。结果生意就没有谈成。第二天一早,威顿被通知说,他被告上了高级法院。根据这个纸币强制法,假如他输了官司,特莱维特作为检举者,可以拿到一半的罚款。
接案的是高级法院的首席法官蒙弗德(Paul Mumford)。代表被告的两个律师,是罗得岛最能干的两个律师,一个是前州司法部长马侃(Henry Marchant),另一个律师是当时罗得岛在大陆议会的代表范努将军(General James Mitchell Varnum)。
这个时候,许多人,尤其是那些反对纸币的人们,都注意到了罗得岛在殖民时期遗留的政府结构问题,那就是,它的司法分支不是独立的。作为立法分支的罗得岛州议会有罢免法官的权力。议会手中捏着法官的饭碗,法官又怎么敢否定他们的立法呢?
而对于这个案子,这个法庭又是如此重要,因为它就是终审法庭。如果在今天,案子还可以指望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只要是被最高法院接受,而且是明显违反宪法的案子,几乎十拿九稳可以胜诉。可是,这是1786年,费城制宪会议还没有召开,联邦宪法还八字没有一撇,州就是小国家。自己想办法吧。
1786年9月22日,此案在高级法院开审,由首席法官蒙弗德主持,共五名法官参与审理。这个案子吸引了本来就激动万分的民众。法庭外面,甚至延伸到大街上,到处是拥挤的人群,热闹非凡。不仅是民众,就连议会都不断地在对法官发出威胁。法官面临巨大的压力。谁也不知道审判结果会是什么。

案子最引人注目的,是范努律师为被告作的辩护发言。范努律师指出,按照这个法案,此案审理不受州最高法院的控制,这违反了长期以来的原则,就是最高法院有权复审下级法院审理中超越权限等等错误。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州最高法院即使要判定违宪,也必须有一部宪法。可是,罗得岛在当时的各州中偏偏是两个例外之一。此话怎么说呢?就是在美国最初的13个州里,只有罗得岛和康涅狄格两个州,是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的。所以,假如法官要判定违宪,也必须先认定,只要是违背了英国传统的普通法,就是违宪了。
什么是普通法呢?说简单也简单,就是它不同于成文法,而是建立在判例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前面案子的裁决,可以成为法律,被后面的案子援引,成为后面案子判决的依据。所以,它有时候被人们叫做“判例法”。可是,它又不那么简单,它是一系列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普通法更是长久发展的文明结果,它的背后有公平、保障人的自然权利等一整套观念和制度来支撑。制定法令不能违背这些最基本的观念,法律的至高无上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它强调程序公正,其中最具有特色的一条原则,就是“审判必须经过陪审团”。普通法体系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宪政和政治自由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
范努律师针对这一点,辩护说,这个案子所依据的法律本身就是错的。因为它剥夺了被告的经陪审团审判的基本权利。“审判必须经过陪审团”,这是罗得岛所依据的英国宪政制度中“最首要、最基本、最起码的一条”。而英国将这条被告的“神圣权利”,通过当年建立殖民地的皇家章程,转到了北美。其中,也包括1663年的罗得岛基本法。

他当庭背诵了当年的皇家章程。他指出,正是因为后来英国政府违背了章程的一些原则,才引发了美国的独立,而当时美国要求独立的起因,很重要的一条正是英国国会企图剥夺北美殖民地人们“审判必须经过陪审团”的权利。这是美国人民在独立战争中捍卫的基本权利之一。

范努律师说,根据殖民地章程,不容许立法机构建立与英国的正常司法制度“矛盾的和不一致的”所谓“法律”。而美国革命“并没有改变”立法机构的权限。
他说,“根据这个法案建立的特殊法庭,不受州最高法院的复审;根据这个法案,这个法庭不被授权挑选陪审员,不让陪审员找出真相。我们想说的是,提供这些条款的这个法案本身,就是无效的。审判必须经过陪审团,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这是我们一向宣言的权利,一向被认可的权利,也是我们一向拥有的最珍贵、最神圣的权利。立法机构做出的所有授权,都必须来自宪法权利。不是法案在制定原则,而是法规服从原则。立法机构无权破坏、违反宪法权利。因此,这个法律本身是违宪和无效的。因此,这个法庭有权决定,议会的哪些立法是可以接受的、合宪的。也就是说,这个法庭有最严肃的责任,执行最根本法律,因此,不能也不可以把这个所谓法案,认可为是符合根本法的。”

虽然这是在州一级的层次上,可是,范努律师先于任何联邦文件,提出这样一个思想,就是立法机构通过的法案,必须建立在司法复审的原则上。就是说,法律不是多数人随心所欲的任意规定,它必须符合一定的司法原则,必须“合宪”。

结果,五名法官不顾议会和民众的压力,宣布议会的立法无效。可是它的正式理由,不是纸币强制法违宪,而是它不应该由这个高级法庭来审理。
大众的怒火突然转向,冲着这五名法官去了。于是,议会扬言要弹劾这五名法官。罗得岛议会召集了一个特别会议,要求高级法院的五名法官到议会,面对质问,提供解释。
拖了两个星期之后,1786年10月初的一天,三名法官:霍威尔、哈查德、迪林哈斯特,出现在罗得岛议会,蒙弗德大法官和另一名助理法官,称病而没有去。

在到场的三名法官中哈查德法官其实从政治观点来说,是支持发行纸币的,可是,他也坚决反对立法分支干扰司法。霍威尔法官在议会回答说,他坚决主张,司法分支的判决只对上帝和对法官的良知负责。判断法庭的规则是否合适,已经超出了立法分支的权限。霍威尔法官愤怒地说,制定如此法律,剥夺公民接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是把立法分支当成了最高的司法机构——这完全是破坏公民自由的权力堕落”。

他声明,司法独立,法官除了犯罪当受审,对他们判案的质问根本就无需作答。

霍威尔法官还在立法议会面前提到,代表威顿的辩方律师在抗辩中,已经指出这个强制法是违宪的,因此无效。作为个人意见,他也认为该法案违宪,不应具有“法”的效力。而法庭的裁决本身是简单的,还没有涉及违宪这一点。
当时罗得岛议会的水平,和法官的水平实在相差很远,也许根本没听懂里面的道理。于是他们宣布,他们对法官的解释不能满意,并且做出一个提案,罢免法官。他们的意思是,罢免的提案是议会的一个简单表决,只要当场举举手、点点数,就可以通过了。就在议会对罢免法官表决之前,三名法官递交一份由他们签名的请愿书,当场宣读。因为议会早就发出要罢免他们的威胁,所以他们事先就准备了这份文件。法官们要求享有作为一个自由人和州的官员应有的基本权利。他们要求按照必要的程序,来对待和处理他们的离职。也就是说,他们要求“在任何对他们的处理判定和裁决被通过之前,在任何他们的权利被损害之前,必须有一个专门的、合法的裁决机构,对他们进行听证,必须有明确的、特定的指控,并且容许辩解”。在这个请愿书宣读之后,曾担任威顿辩护律师的范努将军,也发表了一个为法庭辩护的讲话。

罗得岛的州司法分支表达了他们对立法分支坚决的抵制。议会变得犹豫起来。他们延缓了罢免的表决,而是通过了另一个动议,就是指示司法部长和够格的律师,研究一下,根据法律,在没有特定的起诉、没有犯罪的证据,不依照司法程序、没有审判的情况下,议会究竟能不能罢免法官。

事情变得滑稽起来。一开始是威顿这个被告,被剥夺了经过合法程序和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弄到最后,连法官的这些权利都被剥夺了。
负责接受此项咨询的司法部长切宁和其他律师们,断然否定立法分支有任意罢免法官的权利。可是,在罗得岛,司法是不独立的,他们还是捏在议会的手心里。因为他们每年要被选择一次,他们的抵抗没有实际的意义,虽然议会没有罢免他们,可是,仅仅两个月后,参与这场审判的五名法官,有四名给刷了下去。
罗得岛议会还准备了一条新的提案,内容是:凡是没有宣誓承认纸币面值的人,没有选举权,也不能担任政府职务。可是,实际情形是纸币不仅没有挽救经济,反而打击了经济。商人们纷纷宣称要离开罗得岛,准备移民去外州,而5月份发行的纸币,在11月份,一元面值已经一泻千里地跌到了一角六分。这条新法案最终没有通过。
在此后的很长时期里,罗得岛在制度上和政府结构上没有产生实质改变。尽管在“特莱维特诉威顿”一案中,范努律师提出了“司法复审”的思想,可是在罗得岛,不仅没有在此后推动州最高法院对议会立法的司法复审,而且司法分支还是在立法分支的掌控之中,不顾改革者们持续的抗议,还是由“多数”来年年选出法官。直到“特莱维特诉威顿”案件过去57年之后的1843年,罗得岛有了成文宪法,年年选法官的状态才终结,但议会干预司法的情况仍然存在。直到1856年罗得岛的最高法院,才从立法机构的手心中真正挣脱出来。那已经是“特莱维特诉威顿”一案70年之后了。
“特莱维特诉威顿”一案的第二年夏天,就是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罗得岛议会拒绝参加。宪法在费城制宪会议被通过以后,要求各州通过。罗得岛整整三年拒绝通过宪法,拒绝参加联邦。当罗得岛终于在1790年通过美国宪法的时候,它已是美国最初13个州中间最后一个正式进入联邦的。回想起它当年第一个起来反抗英国的光荣历史,人们总是说,罗得岛是“第一个参战,最后一个得到安宁”。
1786年的整个罗得岛事件,对于美国的建国者们来说,最触目不是民众在金融知识上的无知(在其他个别州,也有过短暂的滥发纸币的现象),而是整个过程中,立法分支仗着民意的蛮横。它使得美国在一开始就对“多数的暴政”保持警惕。
这是费城制宪会议的前夜。虽然罗得岛拒绝参加制宪会议,范努将军却非常希望,不仅他的思想对家乡的改变可以产生影响,更能够为当时的建国者们提供参考。他把自己在“特莱维特诉威顿”一案中的辩护状,加上此后法官们在罗得岛议会的自辩,编辑成一本小册子,特地在制宪会议各地代表们进入费城的时候,在费城报纸上刊登出售小册子的广告。虽然在当时的13个州里,罗得岛是一个异数,是一个非常独特的例外,可是,如范努将军所愿,从这一事件中所引出的种种问题,对这些问题引发的争论,给正在准备中的费城制宪会议、给即将新生的宪法、给即将组成的联邦政府、给美国的建国者们对政府各个分支之间关系的考量,提供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它甚至也影响了一些细节的斟酌。例如,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终身制就出于这样的考虑。
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也就是“权利法案”中,陪审团制度成为一个重要的内容。1803年,当马歇尔大法官在“马布利对麦迪逊”案子中,历史性地确定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复审原则时,清楚地重申,立法分支的立法,并不是权力无限的。在这个时候,虽然美国已经有了成文宪法,可是,美国仍然是一个成文法和普通法结合的、普通法法系的国家。
“权利法案”第九条指出,“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者轻视人民所拥有的其他权利”。因为在普通法法系下,这些权利对美国人来说,已经不必细细一一列出。
从此,在美国联邦的层面,判定立法机构是否越界立法,是否侵犯了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是独立的司法分支的权力。
好了,这就是罗得岛的故事。下次再回到我们制宪会议的费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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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0-30
以后要看看美国的历史了,
比穿越更好看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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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0-30
什么是平等,人和人之间获取财富的能力是不同,保护这种平等就是最大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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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0-30
一篇文章,可能观点是重要的,也可能视角是重要的,也可能是论据是重要的.
呵呵
另,楼上的MM,你的句子我怎么也读不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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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0-30
事实。。。对于事实的叙述方式。。。对于事实的解读。。。

说实话,我看T1转帖的这篇文章,感觉相当的不舒服。
由于对美国历史的细节没有更多的了解,自然也无法反驳,只是觉得味道很怪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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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0-30
有一篇文章叫<美国不单有民主还有共和>...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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